(2015)长民二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岩、田宝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96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法定代表人:阎会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龙、郭阳,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岩。被告:田宝民。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岩、田宝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维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瑞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岩、田宝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于2011年7月15日签订编号为“辽阜新F×××××”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协议》,约定被告李岩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1部,该车租金总额143350元,首付租金12200元,剩余租金分18个月缴纳,从2011年8月起,当月25日前交纳7400元,以后每月25日前交纳7400元,最后一个月25日前交纳5350元,到2013年3月止。被告田宝民对被告李岩上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应交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将车辆交付被告李岩。但是,被告李岩未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目前仍欠租金2801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岩向原告偿还所欠租金28010元;判令被告田宝民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李岩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等。2、担保协议,证明被告田宝民对原告与被告李岩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车辆交付清单,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将租赁车辆交付被告李岩。3、欠款明细表,证明被告欠款情况。5、评估报告书,证明租赁车辆的净值。被告李岩、田宝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质证、举证、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李岩签订编号为辽阜新F×××××号《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岩租赁原告车辆,租赁期限18个月,租金总额143350元,被告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交纳首付租金12200元,剩余租金131150元从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共18个月交给原告,于首月25日前交纳7400元,以后每月25日前交纳7400元,最后一个月25日前交纳5350元,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向原告交纳租金,须每日按欠款余额的千分之二向原告交纳延迟履行违约金。2011年7月1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田宝民自愿为被告李岩提供保证担保,本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为主合同中的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网络信息费、其它应收款项、损害赔偿金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将车辆交付被告李岩,被告李岩于2011年8月11日在车辆交付清单上签字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李岩至2012年4月25日共计向原告交纳租金71400元,自2012年5月起至2013年3月止被告李岩未支付原告租金,共计欠缴71950元。2012年7月原告收回车辆,营口兴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涉案租赁车辆净值4万元,7月底原告以4500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车辆义务,被告李岩应依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交纳租金。被告李岩欠缴租金71950元扣除车辆出售款45000元剩余欠款为2695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岩支付所欠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岩未按时交纳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461.02元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管理费无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担保协议》约定被告田宝民对被告李岩所欠原告租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担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田宝民对被告李岩所欠租金、滞纳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宝民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李岩追偿。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岩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6950元、滞纳金461.02元,共计27411.02元;二、被告田宝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就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还款有权向被告李岩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