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涛先与青岛盈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先,青岛盈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刘涛先。被告青岛盈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长江二路136号。法定代表人王敦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先、被告青岛盈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先于2015年4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盈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先撤回对被告青岛盈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涛先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