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恢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曾婷与浏阳市瑶泰出口烟花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婷,浏阳市瑶泰出口烟花厂,李朋武,刘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恢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曾婷。被执行人浏阳市瑶泰出口烟花厂。被执行人李朋武。被执行人刘金华。曾婷与浏阳市瑶泰出口烟花厂、李朋武、刘金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朋武、刘金华、浏阳市瑶泰出口烟花厂银行存款10119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