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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恢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曾婷与浏阳市瑶泰出口烟花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婷,浏阳市瑶泰出口烟花厂,李朋武,刘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恢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曾婷。被执行人浏阳市瑶泰出口烟花厂。被执行人李朋武。被执行人刘金华。曾婷与浏阳市瑶泰出口烟花厂、李朋武、刘金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朋武、刘金华、浏阳市瑶泰出口烟花厂银行存款10119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