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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兆林与易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林,易喜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82号原告刘兆林,男,汉族,1944年4月26日出生。被告易喜文,女,汉族,1952年5月3日出生。原告刘兆林与被告易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兆林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刘兆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