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郝爱国与赵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爱国,赵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94号原告郝爱国(又名郝志刚),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赵伟华,男,成年,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爱国与被告赵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爱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爱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郝爱国负担。审 判 长 何永国审 判 员 许晓娜人民陪审员 宋骏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瑞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