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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郝爱国与赵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爱国,赵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94号原告郝爱国(又名郝志刚),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赵伟华,男,成年,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爱国与被告赵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爱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爱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郝爱国负担。审 判 长  何永国审 判 员  许晓娜人民陪审员  宋骏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瑞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