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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康格与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供电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格,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康格,女,2004年6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富平县底店管区下庄村康家组。法定代理人康岗雄,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底店管区下庄村康家组。被执行人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平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赔偿款11198元,诉讼费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赔偿款11198元、诉讼费450元、执行费100元。申请人领回11198元及诉讼费450元、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