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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1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蒲晓岳与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晓岳,王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10044号原告蒲晓岳,男,回族,1979年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王怡,男,汉族,1987年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晓岳诉被告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晓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晓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蒲晓岳承担。审判员  贾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