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滨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与徐锡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徐锡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住江阴市澄山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徐正华。被告徐锡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锡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锡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锡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