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秀云与河南省凯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云,河南省凯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22号申请人徐秀云。被执行人河南省凯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郭村。法定代表人赵光华,该公司经理。徐秀云申请执行河南省凯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3)任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凯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57595.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240元、执行费78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河南省凯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现金10000元、核桃乳等饮料1579箱,抵偿等额债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任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