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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堂炳与重庆道春凯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清先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堂炳,王清先,重庆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道春凯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526号原告:李堂炳,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冷雪晖,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清先,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渡二村31幢附1号。法定代表人:周成华。被告:重庆道春凯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9号30-13号。法定代表人:蔡友明。原告李堂炳与被告重庆道春凯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清先、重庆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菊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堂炳及其委托代理人冷雪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道春凯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清先、重庆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当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5年5月18日,原告李堂炳就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堂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5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堂炳负担。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