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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南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南民初字第9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徐萍,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林 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