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南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南民初字第9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徐萍,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林 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