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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覃凡程与被告覃剑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凡程,覃剑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覃凡程,男,77岁。委托代理人李荣,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龚冬晴,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覃剑,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凡程与被告覃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凡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凡程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凡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覃凡程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