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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杜建明与赵敏、张浩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明,赵敏,张浩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杜建明,男,出生于1957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思礼,苍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建贵,男,出生于1964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系原告之弟。被告赵敏,女,出生于1978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被告张浩坦,男,出生于1978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斌,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爱民,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明与被告赵敏、张浩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建明于2015年5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爱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