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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兰州市安宁区司法局与陈立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安宁区司法局,陈立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司法局。法定代表人朱国珺,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刚,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立生,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威,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司法局诉被告陈立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司法局撤回对被告陈立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司法局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