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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与沈阳东方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东方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1989号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科研村。法定代表人:范小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秀荣、赵明月,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东方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121号6-1-2室。法定代表人:韩志泳。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方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3610元,由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审 判 员  周 楠人民陪审员  董 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