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感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能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字第1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同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能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华。上诉人深圳市同感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能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采购合同���第十条规定:“如双方对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买方所在地法院审理。”《采购合同》约定的买方为上诉人,其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