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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加韬与被执行人龙汝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韬,龙汝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陈加韬,男,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无业,身份证号码530381。委托代理人荣毅星,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系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公民身份证号码532801。被执行人龙汝在,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1。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加韬与被执行人龙汝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395元、案件受理费208元,合计336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加韬与被执行人龙汝在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龙汝在订计划于2015年6月份起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订的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4)景执字第7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岩 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文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