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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4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志强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孙玉贵,北京喜神生日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石佛营东里130号。法定代表人康维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一良,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强,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伟国,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震,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贵,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伟国,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震,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喜神生日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原八角西单商场)。法定代表人康维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一良,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志强、被上诉人孙玉贵、被上诉人北京喜神生日酒楼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15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中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