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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胡纯标、徐道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胡纯标,徐道国,陈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76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胡纯标。被执行人:徐道国。被执行人:陈超平。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胡纯标、徐道国、陈超平为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纯标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7.5元;被执行人徐道国、陈超平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纯标、徐道国、陈超平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纯标、徐道国、陈超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胡纯标、徐道国、陈超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胡纯标、徐道国、陈超平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2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纯标、徐道国、陈超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胡纯标、徐道国、陈超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7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胡纯标、徐道国、陈超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朱 翀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