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一×与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马一×。被告栗××。原告马一×诉被告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辰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上网认识,于××××年结婚,2009年婚生一女。由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婚后不到二年就经常吵架。现双方已于2014年8月开始分居,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女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从现住房内取回原告的生活用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被告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份,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还有感情,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能共同生活。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通过网络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9月9日婚生一女马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4年底开始分居生活,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相恋时间较长,婚姻关系亦存续时间较长,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作为原告应慎重对待离婚问题,被告更应主动加强与原告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家庭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婧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