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谷军强与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军强,弓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878号原告谷军强,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被告弓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军强与被告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军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军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谷军强负担。审判员 丁稳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