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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谷军强与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军强,弓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878号原告谷军强,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被告弓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军强与被告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军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军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谷军强负担。审判员  丁稳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