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千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千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董红生,王春花,李晋,王晓红,籍美娟,段建忠,武进,张东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4751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健刚,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丛沛,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太原市千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288号3幢11号。法定代表人董红生。被告董红生,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被告王春花,女,1970年3月3日出生。被告李晋,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被告王晓红,女,1967年4月6日出生。被告籍美娟,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被告段建忠,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武进,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张东艳,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千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董红生、王春花、李晋、王晓红、籍美娟、段建忠、武进、张东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三十六元及保全费三千一百元,由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