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邹德明与被告朱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明,朱艳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邹 德 明 与 被 告 朱 艳 宝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邹德明,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所字镇则字村。被告:朱艳宝,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所字镇则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明与被告朱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5元,退还原告25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