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闫秀云与呼伦贝尔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云,呼伦贝尔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闫秀云,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海拉尔市轻工商场退休店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陈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呼伦贝尔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敏大街北国经典小区。法定代表人熊玉昆,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絮飞,呼伦贝尔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文超,呼伦贝尔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秀云诉被告呼伦贝尔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秀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秀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1286.50元由原告闫秀云负担。审判员 田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