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周建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周建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193-1号原告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伞业工业专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海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军华,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界平。系原告员工。被告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375-6号319室。法定代表人周建高,执行董事。被告周建高。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龚锡松,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周建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及周建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星天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及周建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国军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人民陪审员 费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