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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五桥支公司与吴天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五桥支公司,吴天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85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五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宁波路3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1227-8。负责人魏光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瑞明、左志凌,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天勇,男,汉族。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五桥支公司(简称人民财保五桥支公司)与被告吴天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罗洁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财保五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志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天勇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民财保五桥支公司诉称,2014年9月15日,被告吴天勇醉酒驾驶轿车在万州至云阳高速路段,将正在高速路正常作业的沈开平碰撞后逃离现场,造成沈开平当场死亡,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醉酒驾驶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沈开平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承担垫付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赔偿110000元,该款已履行。现诉请:判令被告吴天勇偿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10000元,并按照国家规定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天勇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被告吴天勇驾驶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从云阳收费站进入沪蓉高速公路往万州方向行驶,16日00:06时许,其行驶至万开高速公路出城方向04KM+464M路段时,车辆与道路中央正在对路面标志进行维护的作业人员沈开平发生碰撞后驶离现场,致沈开平当场死亡。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吴天勇醉酒驾驶等原因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沈开平承担次要责任。沈开平的近亲属起诉至本院要求原、被告赔偿因沈开平死亡造成的损失,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人民财保五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沈开平的近亲属110000元,同时保留向吴天勇另案追偿的权利。2、吴天勇一次性赔偿沈开平的近亲属220000元。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人民财保五桥支公司已于2015年2月13日向沈开平的近亲属沈鹏转账1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银行电子回单、(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被告吴天勇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原告人民财保五桥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家属已进行了赔付,现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吴天勇主张追偿权,要求被告吴天勇偿还保险公司已赔偿的1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国家规定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天勇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五桥支公司垫付的11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五桥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吴天勇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承担的金额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罗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