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玉奎与魏海洲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奎,魏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29号申请人:李玉奎,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申请人:魏海洲,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申请人李玉奎、魏海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玉奎、魏海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玉奎赔偿魏海洲: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车维修费、误工费等损害赔偿合计1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履行完毕;二、李玉奎、魏海洲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