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执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得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得润,盱眙县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3502号申请执行人赵得润。被执行人盱眙县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大众村张庄组高架桥南100米。法定代表人黄福源,该公司董事长。赵得润与盱眙县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盱马民初字第0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盱眙县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协助原告赵得润办理苏HW36**/苏HF7**挂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盱眙县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得润的条件未符合公安机关过户的相关规定,现等待相关部门办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赵得润的条件未符合公安机关过户的相关规定,现等待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马民初字第0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