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贺执字第6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海、王娟、王锐、吴忠市祥辉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海,王娟,王锐,吴忠市祥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执字第634-2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杨守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华,男,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孙海,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王娟,女,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王锐,男,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吴忠市祥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表人孙玉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海、王娟、王锐、吴忠市祥辉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海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及违约金共计316500元,王娟、王锐、吴忠市祥辉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24元由孙海、王娟、王锐、吴忠市祥辉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4693元,执行标的共计3242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忠市祥辉运输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健审 判 员  马小梅代理审判员  夏恒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