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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陆勤松与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373-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勤松,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73-1号申请执行人:陆勤松,男,汉族,1953年6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储学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仲裁字(2015)29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劳动补偿款515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5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6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