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周峰与沈豪杰、童晓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峰,沈豪杰,童晓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周峰。被执行人:沈豪杰。被执行人:童晓晶。申请执行人周峰与被执行人沈豪杰、童晓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湖安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峰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沈豪杰、童晓晶支付案款40400元(含诉讼费4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峰尚有债权4040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沈豪杰、童晓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执行案件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峰发现被执行人沈豪杰、童晓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