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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珊珊与被执行人杨志友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曾用名杨某),女,200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理人孟某(系曾某母亲),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杨某,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04)宁西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杨某自2004年12月起每月1日前给付杨某子女抚育费70元,至杨某能独立生活时止。逾期被告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曾某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宁西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