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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海燕与朱朋、朱旭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燕,朱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周海燕被执行人朱朋周海燕诉朱朋、朱旭东、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朱朋未按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申请人周海燕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致申请人至今未受偿,未受偿本金为2357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