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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铜陵市卫生局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卫生局,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20-3号申请人:铜陵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李业群,机构代码:00309723-1。被执行人:汪琴,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铜陵市公安局与汪琴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行非审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汪琴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汪琴名下财产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