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张英、王玉霞、薛成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张英,王玉霞,薛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责人耿烨,行长。委托代理人穆伟,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张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玉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薛成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偿还本案全部案款,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终结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1281号。被执行人张英自行交纳贷款15399.63元,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王玉霞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广州南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31600元,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胶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泽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