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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许国锋与陈美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锋,陈美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488号原告许国锋,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为国,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美钗,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告许国锋与被告陈美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国锋的委托代理人陈为国、徐领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美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国锋诉称:2014年11月30日,被告陈美钗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此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为凭。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陈美钗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美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被告陈美钗向原告许国锋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许国锋借款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借款期限/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月利率为/元,若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也按该借款月利率执行。若借款发生纠纷,出借人、借款人同意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借款人:陈美钗身份证号码:××2014年11月30日”。后因被告陈美钗未能还款,原告许国锋即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许国锋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美钗向原告许国锋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持有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许国锋要求被告陈美钗偿还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支付借款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缺乏依据,且按有关规定,被告应依法支付该款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美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美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国锋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陈美钗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倩倩人民陪审员  林进希人民陪审员  陈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进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