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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二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熊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二终字第9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原桂林西麦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4年11月26日被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星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期间,上诉人熊某2015年5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熊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上诉人熊某的定罪量刑正确。上诉人熊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5)星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一平代理审判员  邓陆平代理审判员  涂光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