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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叶又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叶又青。被执行人刘继平。叶又青与刘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继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叶又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借款人民币74000.00元、后期利息6667.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650.00元,合计82317.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继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帐户无余额、无车辆、无房产、无登记、无土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继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叶又青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继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叶又青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汪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忠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