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川市梅录街道新华小学与李庆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川市梅录街道新华小学,李庆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吴川市梅录街道新华小学。法定代表人:陈念平,校长。委托代理人:陈妙德,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吴川市梅录街道新华小学副校长。被告:李庆泉,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川市梅录街道新华小学诉被告李庆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川市梅录街道新华小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川市梅录街道新华小学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川市梅录街道新华小学负担。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郭帝水审判员 玄月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