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学坤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亳州涡阳石油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坤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78号原告:赵学坤,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轩,男,住址同上,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亳州涡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胜利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2631405-X。法定代表人:朱青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坤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亳州涡阳石油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坤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付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