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9号原告何某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被告周某某,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海伦市。现下落不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双方性格不投,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架。被告周某某于1999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被告周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6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双方性格不投,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架。被告周某某于1999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何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上述事实,有海伦市向阳街道东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海伦市公安局东安派出所证明、结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证人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于1999年下落不明,至原告何某某起诉时已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何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春萍审 判 员 李桂林人民陪审员 常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杨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