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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高萍诉张明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萍,张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79号申请执行人高萍。被执行人张明奇。高萍诉张明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张明奇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原告将豫XX号轿车的证照手续办理过户至原告高萍名下。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明奇名下豫XX号小型轿车过户至高萍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