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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孙秀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孙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578-1号原告王玉兰。被告孙秀玲。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微民初字第15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孙秀玲申请提取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秀玲的工资218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安太良审 判 员  赵 喜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