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孙秀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孙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578-1号原告王玉兰。被告孙秀玲。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微民初字第15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孙秀玲申请提取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秀玲的工资218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安太良审 判 员 赵 喜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