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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海兰与何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兰,何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469号原告:徐海兰。被告:何东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兰与被告何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