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海兰与何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兰,何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469号原告:徐海兰。被告:何东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兰与被告何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