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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金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明喜,石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明喜,石春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51号原告重庆金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一号(中华广场)7楼C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4286863-4。法定代表人邓成聪,该公司经理。被告向明喜,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石春兰,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明喜、石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明喜、石春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