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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海云与青海文商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云,青海文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50号原告陈海云,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青海文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法定代表人蒋孔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小春、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云与被告青海文商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海云负担。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