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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蒲静申请执行谭小琼、李明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静,谭小琼,李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86-1号申请执行人蒲静。被执行人谭小琼。被执行人李明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蒲静申请执行谭小琼、李明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明志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被执行人谭小琼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将被执行人谭小琼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