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卢某,女。被告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尹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