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孔才贤与广州市顺耀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才贤,广州市顺耀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41号原告:孔才贤,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广州市顺耀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列祺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才贤诉被告广州市顺耀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顺耀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才贤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顺耀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才贤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顺耀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孔才贤负担。审 判 长  彭碧波人民陪审员  陈虹宇人民陪审员  毛敏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映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