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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温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温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温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纪仲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