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温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温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温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纪仲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非